2019年6月21日 星期五

氣候模範生的下一步─德國氣候行動法

"2018年德國大選後,國家組成聯合政府並達成了新的協議,除再次確認國內本身、歐盟與巴黎協定下的減量承諾,並延續2050氣候行動計畫中,成立廢煤委員會的決定外,也將另於運輸、建築部門各自組成委員會,以更兼容廣泛的方式討論各部門政策。"
文/倪茂庭 (台灣大學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 助理研究員)
 長久以來,德國被視為能源轉型、對抗氣候變遷行動的先驅典範國家,總理梅克爾甚至被稱為「氣候總理」(Climate Chancellor)。然而,檢視歷史,過去德國的氣候變遷法規、政策處散落於各國際、國家及地方層級的自治規範中,從未有以單一專法或綱要式的立法模式作為德國氣候變遷行動的經緯。
 2018年德國大選後,國家組成聯合政府並達成了新的協議,除再次確認國內本身、歐盟與巴黎協定下的減量承諾,並延續2050氣候行動計畫中,成立廢煤委員會的決定外,也將另於運輸、建築部門各自組成委員會,以更兼容廣泛的方式討論各部門政策。而其中最大一個進展是協議以聯邦法的地位保障氣候變遷行動以及溫室氣體減量目標,《氣候行動法》因而誕生。
 但究竟這部破天荒的《氣候行動法》,有什麼內容呢?
喊出野望目標 仍不足控溫1.5度
 首先,為確保德國履行其國家減量承諾,包含歐盟與氣候公約下的國家承諾,以達到2050年溫室氣體中和的願景,本法具體規範德國2020至2050年的減量目標,即以1990年為標準年,分別於2020年減量40%;2030年降排55%、2040年削減70%。至於2050年減量目標則於本次草案中,明確為減量95%,較過去任何一項氣候行動計畫與廢煤委員會的建議,更企圖、更具體。
 但是,長期追蹤各國氣侯行動適足性的NewClimate研究中心指出,若按照2050氣候行動計畫的減量目標與策略,德國仍與履行攝氏1.5度的目標相差一大截,即便在如此野望目標下,排放量還是會超過1.5度排放預算的20%~130%。(見下圖1)因此,德國政府必須把握訂定《氣候行動法》以整合氣候目標與行動的機會。
圖1:德國2050氣候行動計畫與攝氏1.5度之排放差距
劃清部會責任 訂定排放上限
 其次,就各部門排放目標,原則上比照2050氣候行動計畫,區分能源、建築、運輸等6大部門減量目標,而本法被賦予明確訂出各部門2021年至2030年逐年排放預算的任務,並能夠彈性做調整上限。
 對此,本法草案也交代各主管部門需設計規劃減量措施。舉例而言,非EU-ETS部門(如:運輸、建築與農業),若未達到歐盟減量貢獻裡的要求,德國政府便需向其他會員國購買碳權,相關成本則由各部會按各減量成果分擔。同時,各部會也參考廢煤委員會、運輸委員會與建築委員會的建議報告,提出具體的減量行動策略,並於環境部審酌彙整後由聯邦內閣最後核定。然而,因本法草案另賦予環境部有權於必要時修改法律,此規範將影響原本屬於各部會的職權而引發爭端。
圖2:德國《氣候行動法》各部門別2021~2030年度排放預算
資料來源:改自Appunn, K. & Wettengel, J. 2019. “Germany's Climate Action Law begins to take shape” Clean Energy Wire.
監督與履行 靠專家委員會
 最後,各部門減量行動與年度目標達成的監督履行機制,聯邦政府將透過年度減量行動報告的提出,檢視各年度減量實績、行動措施進展與執行成效。若年度目標沒有達成,需提出緊急行動規劃,以確保下個年度能弭平排放差距。
 另外如同英國《氣候變遷法》,德國的草案中也預計由聯邦議院成立氣候變遷的獨立專家委員會,內含環境、經濟、消費者議題與永續發展面等7位專家,負責檢視預計的氣候行動效果,以及評估聯邦法規對氣候保護的影響。
 當然,一部法案的產出,總有卡關的時候,下一篇我們來看看目前德國境內有那些政治角力,影響著這部《氣候行動法》的誕生。而對台灣,又能夠帶來哪些啟示。
圖3:德國《氣候行動法》架構

資料來源:本文自行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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