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2日 星期六

「環境移民」非難民 政治責任仍難解

假若最終的巴黎協議能列出氣候變遷確實對於人類移動隱含非受迫的因素,那麼後續協議生效時,對於氣候災害而遷居的人民較有保障,也較有援助資金來源。
聯合國人權相關組織舉辦多場論壇,呼籲重視人權在氣候變遷的重要性。吳郁娟 攝影。

文/吳郁娟(作家、COP21特約記者)

19481210日,世界人權宣言在巴黎通過;1950年聯合國通過訂定1210日為國際人權日。當年起草宣言的先驅們,肇因於戰爭衝突而倡議重視人權。如今先驅已成先人,他們應當沒想到65年後的今天,在巴黎氣候大會現場,聯合國人權相關組織舉辦多場論壇,呼籲重視人權在氣候變遷的重要性。

2010COP16達成的坎昆協議,首次將「人權」列入氣候協議之中。後續幾年,人權在氣候談判中的論述多與性別平等、原住民等主題交相呼應。這幾年來,氣候大會前經常會有強烈颶風侵襲單一國家,造成嚴重傷亡的案例,例如2008年緬甸的納吉斯風災、2013年菲律賓的海燕颱風、2015年萬那杜的帕姆颶風。因此,氣候變遷與難民遷徙在氣候談判中的論述逐漸與人權議題匯流。 

巴黎大會期間,公約秘書處將10日訂為人權日,當日有多場探討人權與人類移動的論壇。其中由聯合國主辦,會同國際勞工組織、國際移民組織、聯合國難民署共同召開週邊會議。

會議先由聯合國難民署官員發言,闡釋討論氣候變遷與人類遷徙的關聯時,需要先釐清環境難民(refugee)與環境移民(migration)的不同,雖然關乎人類移動(human mobility),但意義上截然不同。戰爭或衝突發生時,被迫離失所的人民可被稱為難民,例如今年全球都關注的敘利亞難民。

過去幾年,遭受氣候災害影響而被迫搬遷的居民經常被稱作環境難民。然而,聯合國在50年代以通過難民地位公約(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因氣候天災而被迫遷居的民眾並不符合難民的定義,因而應該稱作環境移民較為適當。

難民署在會議上呼籲本次巴黎協議應該將氣候災害與人權的規定更加清楚。目前草案條文中,關於人權與移民的條文集中在前四條,分別是引言(preamble)、目標、調適、災害與損失(loss and damage)。

簡單來說,假若最終的巴黎協議能列出氣候變遷確實對於人類移動隱含非受迫的因素,那麼後續協議生效時,對於氣候災害而遷居的人民較有保障,也較有援助資金來源。

但移民之後的安置,更是棘手的問題。國際勞工組織代表說明,環境移民選擇落腳的地點後,不論是長期定居,或是短暫停留,會再回到原生活地點。這些移民安置之後,後續該如何輔導移民成為該社區的新勞動力來源就非常重要。就如同前一陣子曾有人口分析家指出,中東難民在人口趨向高齡化的北歐尋求庇護,其實會比在德國、法國居留,更仍增進北歐社會的勞動力。

國際勞工組織表示,目前該組織最新優先的輔導措施是希望這些新移民能成為綠色勞工,創造綠色商機,亦不增加該區的環境負荷。畢竟僅僅是一個人遷居某地,生活所需的所有一切都不免對增加當地環境的負擔。

難民署內部的難民監管中心(Internal Displacement Monitoring Centre)調查指出,自20082014年,每年約有2250萬人因氣候相關的天災而被迫長期、或短暫地遠離家園。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委員會的最新報告也指出,21世紀的極端氣候事件頻增,可預期將連帶增加亦受害的人口。

自古以來,搬離原生地,到他方尋找更美好的生活模式幾乎是人之天性。人類的遷徙路線也是一部人類大歷史。不論是水災、旱災、颶風、氣旋、野火都可能迫使人類遷移,氣候因素使得環境移民變多。

即使統計資料與天災受損的畫面容易取得。最後聯合國仍不免呼籲,不管移民或是難民問題,都逐漸拉高成為各國政府的政治責任,不再是簡單的減災救援行動。政治總是複雜,相形之下,環境移民尋求美好生活的移動意願,似乎比各國是否願意承擔政治責任來的更有行動力。

本文與環境資訊中心同步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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