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楊乾(台達電子文教基金會數位媒體企劃專員)
上個周末,對喜愛棒球的台灣民眾來說,肯定是不好過的。中華台北隊六日在世界棒球經典賽中,先以0:9遭到宿敵南韓隊的完封;七日下午又以三分的差距,不敵中國國家代表隊。
台灣過去一向以棒球水準自豪,但現在眼看既趕不上日韓的水準,在國際賽事上也逐漸被中國所超越。也難怪會有卸任官員出來表態,認為此事非同小可,甚至警告:「內閣必須注意,在現在這種經濟氛圍下,對全國年輕人士氣造成的負面影響。 」(*1)
事實上,除了棒球之外,還有一項競賽,台灣也是遠落於日本之後,同時也不敵中韓的:那就是關於太陽能發電的利用。
台灣太陽能設置 牛步
台灣目前的太陽能裝置容量僅5百萬瓦,去年的發電量則是600萬度,約能提供給約1,600戶的家庭使用(*2)。然而,相較於日本,他們光是2006年時的太陽能裝置容量,就已達到1,709 百萬瓦,足足是台灣的360多倍,
至於我國的主要競爭對手南韓,其2006年的太陽能裝置容量,也已達到34.7百萬瓦。至於扛著大國崛起大旗的中國,它在06年的太陽能裝置容量,也已達到73百萬瓦。
日本、南韓、以及中國大陸大部份的地區,緯度都比台灣高了許多,日照條件當然也都比台灣差,但他們對於太陽能發電的重視,卻遠比台灣來得高。特別是以目前燃煤電廠因未裝設碳捕捉及封存設備(CCS),使得整體發電成本被低估的情況下,三國政府也都願意給足市場誘因,使太陽能發電能與燃煤電廠在價格上作競爭,讓市場願意接受太陽能成能源選項之一。
南韓 每度電16元收購
其中特別值得重視的是南韓,南韓政府在2006年底,開始為期十五年的固定收購價,每度電以台幣約16元的價格收購(711.25 Won),政府還提供裝置的低利貸款。此舉促使整個產業迅速擴張,裝置容量在一年內就激增一倍多,預計在2011年將達到1,300百萬瓦(*3)。
中國政府也不遑多論,除了太陽能熱水器的集熱面積,已達一億多平方公尺,是全球利用太陽造熱水最多的國家外,也喊出在2020年太陽能裝置容量要達1,800百萬瓦的目標(*4)。
回頭再來看看台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在立法院已審了七年,歷經了兩任總統及三屆的立法委員。該條例原有望在上個會期通過,卻因為仍有部份條文未達共識,將保留至本會期進行黨團協商。目前該案仍待經濟委員會開會決定協商日期,而若經一個月的協商各黨團仍未達共識,就要在二讀會上進行表決。
目前跟太陽能有關的爭議焦點,簡單列舉如以下幾點,原始法條請由此下載:
.再生能源發展目標(院版第六條):
行政院提案再生能源發電總裝置容量為12%,約650萬瓩(6,500 MW)。田秋堇委員主張要達800萬瓩(8,000MW),約為14.7%;柯建銘委員則主張要以40%為長期目標,約為2,166萬瓩(21.66GW)。
.再生能源基金來源(院版第七條):
行政院提案通過,由發電業者上繳一定比例金額,作為再生能源推廣及補貼之用,若不足政府可加以補貼。柯建銘委員則提案,要求不足部份除政府補貼外,也可動用石油基金。兩案並呈送黨團協商。
.收購費率(院版第九條):
行政院版由中央統一發佈計算公式,以投資報酬率達5-7%計算躉購。但已運轉者未簽約者、運轉超過二十年者、已達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後再裝設者,依迴避成本或公告費率擇低購買;過往已簽訂售電契約者,依原訂費率躉購。
各委員在補助方面,潘孟安委員提案以不低於5%的投資報酬率收購,並與田秋菫委員都主張,以條例實行日為併聯日,已簽售電合約者仍可獲補助。
張碩文委員則提案,以不低於國內電業石化燃氣售電平均成本加30%收購,其餘提與行政院版相同。
田秋菫與潘孟安委員另要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自本條例施行後第四年起,收費費率應照一定比例逐年遞減。
.示範補助辦法(院版第十一條):
行政院針對具濳力之再生能源技術,如太陽光電、氫能、燃料電池等,可另訂定示範補助辦法。但有委員認爲太陽光電有雙重補貼之虞,建議刪除。兩案並呈待黨團協商。
.公共建設再生能源比例(院版第十二條):
行政院要求公共建設達一定比例者,應由工程採購單位編列預算,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但有委員認為有雙重補貼之虞,建議予以刪除。兩案並呈待黨團協商。
.再生能源土地使用(無院版,潘版12/3條及田版14/5條):
潘孟安及田秋堇委員主張,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無正常理由,不得拒絕再生能源系統及管線經過。私有土地則應先徵得所有人或占有人同意,並由再生能源設備者補償,補償金由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投資抵減(無院版、林版第14條、潘版第16條、及田版第18條)
潘孟安及田秋菫委員主張,投資產製與利用再生能源之設備或技術者,適用促產條例升級規定,給予相關租稅減免。採用再生能源發電的自然人與非公司法人,購置成本20%限度內可抵減綜所稅,以每年不超過當年綜所稅50%為限,可連續扣抵四年,最後一年扣抵額沒有限制。
.免進口關稅(無院版、潘版第18條、田版第20條)
潘孟安及田秋堇委員主張,再生能源設備所需之營建設備或零組件,經中央主管機關證明國內未能製造供應,可免徵進口關稅。
.雜項執照免除(無院版、潘版第20條、田版第22條)
潘孟安及田秋堇主張,再生能源裝置未達一定規模,不用申請雜項建築執照。
一般預估,若是國民立院黨團能貫徹行政院意志,則在六月底之前,延宕多時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或許可望通過。不過,這個版本是否有足夠的誘因,促使太陽能可以在台灣的蓬勃發展,仍待時間證明。另外,近日「核能復興」的聲音愈來愈大,它與再生能源之間是否會有預算競合的關係,都牽動著台灣未來幾年能否全力急起直追,好好擁抱陽光。
棒球水準的差距,或許經由反復的訓練及更強的徵召誘因,可以稍稍縮短一些差距。但在再生能源的國家競爭力上,若是起步太晚,恐怕要追起來就非常吃力了。目前全球各國已掀起綠色復甦計劃的風潮,台灣是否能搭上這股風潮乘勢再起,並順手在國內擴大內需市場以為後備,也許是值得政府灑下四年五千億預算前,可以再想想的。
【參考資料】
(*1)中時電子報 8-Mar-09《警訊!國球慘敗 立委呼籲政府重視》吳家銓綜合報導
(*2)能源報導 Feb 2009《經濟部推動太陽光電成果亮麗》
(*3)蘇美惠 Feb 2008《亞洲重要國家再生能源政策與發展概況》台灣經濟研究月刊 31(2) pp.102-113
(*4)中國國務院 Oct 2008《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
【延伸閱讀】
《朱敬一:除了賭場 澎湖還能擁抱陽光》朱敬一 23-Feb-09 聯合報
《太陽能 台灣為何不能》朱敬一 9-Feb-09 聯合報
上個周末,對喜愛棒球的台灣民眾來說,肯定是不好過的。中華台北隊六日在世界棒球經典賽中,先以0:9遭到宿敵南韓隊的完封;七日下午又以三分的差距,不敵中國國家代表隊。
台灣過去一向以棒球水準自豪,但現在眼看既趕不上日韓的水準,在國際賽事上也逐漸被中國所超越。也難怪會有卸任官員出來表態,認為此事非同小可,甚至警告:「內閣必須注意,在現在這種經濟氛圍下,對全國年輕人士氣造成的負面影響。 」(*1)
事實上,除了棒球之外,還有一項競賽,台灣也是遠落於日本之後,同時也不敵中韓的:那就是關於太陽能發電的利用。
台灣太陽能設置 牛步
台灣目前的太陽能裝置容量僅5百萬瓦,去年的發電量則是600萬度,約能提供給約1,600戶的家庭使用(*2)。然而,相較於日本,他們光是2006年時的太陽能裝置容量,就已達到1,709 百萬瓦,足足是台灣的360多倍,
至於我國的主要競爭對手南韓,其2006年的太陽能裝置容量,也已達到34.7百萬瓦。至於扛著大國崛起大旗的中國,它在06年的太陽能裝置容量,也已達到73百萬瓦。
日本、南韓、以及中國大陸大部份的地區,緯度都比台灣高了許多,日照條件當然也都比台灣差,但他們對於太陽能發電的重視,卻遠比台灣來得高。特別是以目前燃煤電廠因未裝設碳捕捉及封存設備(CCS),使得整體發電成本被低估的情況下,三國政府也都願意給足市場誘因,使太陽能發電能與燃煤電廠在價格上作競爭,讓市場願意接受太陽能成能源選項之一。
南韓 每度電16元收購
其中特別值得重視的是南韓,南韓政府在2006年底,開始為期十五年的固定收購價,每度電以台幣約16元的價格收購(711.25 Won),政府還提供裝置的低利貸款。此舉促使整個產業迅速擴張,裝置容量在一年內就激增一倍多,預計在2011年將達到1,300百萬瓦(*3)。
中國政府也不遑多論,除了太陽能熱水器的集熱面積,已達一億多平方公尺,是全球利用太陽造熱水最多的國家外,也喊出在2020年太陽能裝置容量要達1,800百萬瓦的目標(*4)。
回頭再來看看台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在立法院已審了七年,歷經了兩任總統及三屆的立法委員。該條例原有望在上個會期通過,卻因為仍有部份條文未達共識,將保留至本會期進行黨團協商。目前該案仍待經濟委員會開會決定協商日期,而若經一個月的協商各黨團仍未達共識,就要在二讀會上進行表決。
目前跟太陽能有關的爭議焦點,簡單列舉如以下幾點,原始法條請由此下載:
.再生能源發展目標(院版第六條):
行政院提案再生能源發電總裝置容量為12%,約650萬瓩(6,500 MW)。田秋堇委員主張要達800萬瓩(8,000MW),約為14.7%;柯建銘委員則主張要以40%為長期目標,約為2,166萬瓩(21.66GW)。
.再生能源基金來源(院版第七條):
行政院提案通過,由發電業者上繳一定比例金額,作為再生能源推廣及補貼之用,若不足政府可加以補貼。柯建銘委員則提案,要求不足部份除政府補貼外,也可動用石油基金。兩案並呈送黨團協商。
.收購費率(院版第九條):
行政院版由中央統一發佈計算公式,以投資報酬率達5-7%計算躉購。但已運轉者未簽約者、運轉超過二十年者、已達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後再裝設者,依迴避成本或公告費率擇低購買;過往已簽訂售電契約者,依原訂費率躉購。
各委員在補助方面,潘孟安委員提案以不低於5%的投資報酬率收購,並與田秋菫委員都主張,以條例實行日為併聯日,已簽售電合約者仍可獲補助。
張碩文委員則提案,以不低於國內電業石化燃氣售電平均成本加30%收購,其餘提與行政院版相同。
田秋菫與潘孟安委員另要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自本條例施行後第四年起,收費費率應照一定比例逐年遞減。
.示範補助辦法(院版第十一條):
行政院針對具濳力之再生能源技術,如太陽光電、氫能、燃料電池等,可另訂定示範補助辦法。但有委員認爲太陽光電有雙重補貼之虞,建議刪除。兩案並呈待黨團協商。
.公共建設再生能源比例(院版第十二條):
行政院要求公共建設達一定比例者,應由工程採購單位編列預算,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但有委員認為有雙重補貼之虞,建議予以刪除。兩案並呈待黨團協商。
.再生能源土地使用(無院版,潘版12/3條及田版14/5條):
潘孟安及田秋堇委員主張,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無正常理由,不得拒絕再生能源系統及管線經過。私有土地則應先徵得所有人或占有人同意,並由再生能源設備者補償,補償金由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投資抵減(無院版、林版第14條、潘版第16條、及田版第18條)
潘孟安及田秋菫委員主張,投資產製與利用再生能源之設備或技術者,適用促產條例升級規定,給予相關租稅減免。採用再生能源發電的自然人與非公司法人,購置成本20%限度內可抵減綜所稅,以每年不超過當年綜所稅50%為限,可連續扣抵四年,最後一年扣抵額沒有限制。
.免進口關稅(無院版、潘版第18條、田版第20條)
潘孟安及田秋堇委員主張,再生能源設備所需之營建設備或零組件,經中央主管機關證明國內未能製造供應,可免徵進口關稅。
.雜項執照免除(無院版、潘版第20條、田版第22條)
潘孟安及田秋堇主張,再生能源裝置未達一定規模,不用申請雜項建築執照。
一般預估,若是國民立院黨團能貫徹行政院意志,則在六月底之前,延宕多時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或許可望通過。不過,這個版本是否有足夠的誘因,促使太陽能可以在台灣的蓬勃發展,仍待時間證明。另外,近日「核能復興」的聲音愈來愈大,它與再生能源之間是否會有預算競合的關係,都牽動著台灣未來幾年能否全力急起直追,好好擁抱陽光。
棒球水準的差距,或許經由反復的訓練及更強的徵召誘因,可以稍稍縮短一些差距。但在再生能源的國家競爭力上,若是起步太晚,恐怕要追起來就非常吃力了。目前全球各國已掀起綠色復甦計劃的風潮,台灣是否能搭上這股風潮乘勢再起,並順手在國內擴大內需市場以為後備,也許是值得政府灑下四年五千億預算前,可以再想想的。
【參考資料】
(*1)中時電子報 8-Mar-09《警訊!國球慘敗 立委呼籲政府重視》吳家銓綜合報導
(*2)能源報導 Feb 2009《經濟部推動太陽光電成果亮麗》
(*3)蘇美惠 Feb 2008《亞洲重要國家再生能源政策與發展概況》台灣經濟研究月刊 31(2) pp.102-113
(*4)中國國務院 Oct 2008《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
【延伸閱讀】
《朱敬一:除了賭場 澎湖還能擁抱陽光》朱敬一 23-Feb-09 聯合報
《太陽能 台灣為何不能》朱敬一 9-Feb-09 聯合報
8 則留言:
你好 阿乾:
我目前還是個學生
瀏覽你的部落格大約有一個禮拜的時間了
我發現 你的資訊跟知識真的很豐富!!
真的很感謝也很慶幸發現你的部落格~~
我自己對於綠能科技和發展非常有興趣
之前也瀏覽了許多政府的網站 但是蒐集的很雜亂而且太多細節的東西 讓人眼花撩亂
你的部落格的分類跟實用性 真的蒐集的很豐富!
本身我是學財金的 但對於綠色生活
無論是減碳 設計 建築 居家 都想進一步瞭解
對於像我這樣初學不瞭解綠色領域跟發展
卻又想增加知識 提供了很多很多管道~~
你的部落格真的很用心 再一次給你大拇指!!
如果我有一些關於綠色環保的問題
能夠寄到你的信箱請教您嗎?
另外 我可以引用你的文章嗎?我會註名出處的!
最後 祝福你
低碳生活部落格 人氣能夠越來越高!!
讓更多人分享到你的知識!!
^^
忘了留我的名字了! 我叫小勳 ^^"
To 小勳:
感謝您對於低碳部落格的鼓勵,這波經濟衰退能否靠綠色復甦,我想是很需要有財經專業背景的人關心與提出建議,這部份也是目前低碳部落格較欠缺的,也希望您往後能多給我們一些指教。
至於引用文章當然沒有問題,註明出處就好。
To 小豬:
我剛已回信給欣欣了,感謝。留言先刪。
主編你好
我正在鑽研減炭方面的事
我有兩個問題想請問您
第一
請問你發表的文章
都是自己訪問的
還是從哪些網站引用的?
可以告訴我嗎
第二
如果我將您那些自己訪問的文章
貼到部落格
需要什麼程序嗎?
請回應
謝謝您
To 植樹節留言的匿名:
本部落格歡迎轉載,註明出處就好。至於部落格裏的資訊,我已儘量註明消息來源,每篇並不相同,您可自行查閱。
版主:
本文中的發電單位似乎有問題,是否應該是百萬瓦才對? 相差一千倍?
To kz
感謝您的指正,文中已更正,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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