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6日 星期四

拿去抄也不錯──淺談台日電業法修正爭議、異同

"參照他國(日本)電業變革的做法,不管是政府要說明民眾,或者公民團體想遊說國會,應該都有借鏡之處。"
*圖片:富士新聞截圖,日本於2014年通過電氣事業法修正,邁向全面自由化(零售電力)。 
文/宋瑞文(原文照登
 
 據稱是50年來最大修正的(台灣)電業法修正通過了,由於是國家的重大修法,前前後後引發不少爭議,過去本專欄有不少日本在節能與電力市場自由化的介紹,但以概念為主,未特別連結到法律、法條。本文將就台灣對電業法修正的批評,諸如公用事業的概念、對綠電的保護、節電義務等等,和日本做個對照,提供各位參考。

 首先,批評裡有一部份是,從公用事業改為非公用。有論者以為,改為非公用後,政府管制的力道會大大縮減行政院則列出各項管制內容的新舊比較來回應,表示為未來更為嚴格;而同樣的問題,在日本電氣事業法又是怎樣的狀況呢?

 關於公益事業,日本對其概念沒有明確的規定,對其規則也沒有一般性的實證法,但是從開始的設立目的,到後來的明確載明,公益事業之管制,漸進地出現在法條之中;以現在的日本電氣事業法來看,公共、公益、公共之利益等字眼多達幾十處,比方零售電力公司對於消費者的利益保護有所妨礙時,經產大臣可以命令它改善(第2條之17);有些規定雖然沒有這些字眼,但實際上具有相當的公益意義,例如離島供電價格要跟本島一致(第21條)。

 關於電業的管制,台灣的角度多是上級的監督、要求,介入時機則為「經營不善」(第五章),而日本的角度則是公益,介入時機多為違反公益;單就偏遠地區來比較,台灣對於僻遠用戶,輸配電業所設置之線路,不收費用(修正電業法第46條);日本對於離島則在電價則一視同仁,由傳統電力公司供電,至於超出的赤字,則在為新電力公司輸配電時的費用(託送供給)來吸收。

*圖片:(日本的)中國電力公司離島供電契約簡報封面。

 第二,有論者批評台灣這次電業法修正,沒有日本在推行自由化時的「最終保障供給」(最後供電穩定),意思是當新電力公司供電不如預期時,傳統電力公司必須補足或接手(日本電氣事業法第17條)。有無最終保障供給的差別在於,能夠消費者讓感到供電不至發生問題,安心地來選擇新電力或綠能公司。

 這次台灣電業法修正,一定裝置容量以下再生電力業者免備用容量(修正電業法第27條),備用容量是為了防止供電不穩,而在日本,當新電力公司發電不及供應,需傳統電力公司支援時,需支付費用(電氣事業法部份修正法律附則第9條第1項)。順便一提,在德國,「負電價的政策很重要,意在告訴生產者:保持彈性有利可圖,缺乏彈性的業者,必須要付錢才能把自己生產的電銷出去。」顯然,(再生)電力公司發電量越符合預期、預期技術越好,成本就越低。

*圖片:托送供給(代輸配電)與發電量調整服務(補足電力)圖示。(來源:關西電力網頁

 第三,台灣有環保團體希望「售電業應負擔節電義務,送交相關計劃給電業管制機關核可,並逐年稽核節電計劃與政策目標是否落實。」(未能入電業法)在日本,發電業者的節能義務,則是連同工廠、運輸業、住宅等,一併規範到節能法裡

 該法規定,一年使用1500kL(公秉油當量)以上能源的業者,每年都要跟經產省提出報告(參照前作「日本企業開創能源新章」),審查之後,依據各種標準會給予指導、要求改進,不從者處罰。

 據2015年資料,日本有85家發電事業、旗下226座發電廠,每年都要報告,和其他業界相同,表現優良者會公佈。但發電業者比起一般業者有更嚴格的地方:新設發電機器時,要採用效率最高的機型(參考下圖)。

*圖示:依日本節能法,為提升能源效率,未來日本燒煤發電都要改為超超臨界壓/Ultra Super Critical Power Plant(簡稱USC)。

 第四,有能源學者特別提到的、這次修法時也納入的需量反應(Demand response),「台電公司面臨尖峰期間缺電時,與電力用戶簽訂需量反應電價(以每度電10元為上限),誘使電力用戶降低其用電負載之曲線。」,類似這樣的概念,在國內多半是指時間電價,在日本,還包括負瓦特交易,及其衍生的「整合仲介商」產業(參見前作「人為財死、我要節電──日本電力負瓦特交易制度」)。

 第五,關於電業管制機關(修正電業法第3條),台灣的疑慮在於,層級不夠,又在主管機關經濟部之下,應比照歐美,設為獨立機關,特別是對核電、核廢的管制處理爭議尤多。

 執政黨立委則表示,在法規與實務上有困難;這點日本也有類似的疑慮,有國會議員與專業機構認為,電力監管機關應為獨立,但後來還是設在經產省之下。

 但核能管制機關不同,福島核災後,日本原子力規制委員會重設於,不受所屬單位長官指揮、獨自行使權限的行政委員會(所謂的「三條委員會」),在環境省之下,即所謂的「外局」,意即在有利害關係的經產省之外,以提高獨立性。(參見前作「自由化絕非放任 日本新設電力交易監管委員會」)

*圖示:日本電力交易監管委員會成立 (來自該組織官網) 。

結論

 綜合以上,參照他國(日本)電業變革的做法,不管是政府要說明民眾,或者公民團體想遊說國會,應該都有借鏡之處。

 特別是宣傳上,可以言簡意賅。例如呼應經產省政策而成立的日本〈需量反應推廣協議會/Demand Response Council〉,說明簡單引人,「一般電力系統有10%的成本,是用來滿足時間佔比不到1%的尖峰用電,而且這些尖峰時才使用的發電設備,一年有99%沒有運轉。透過需量反應(負瓦特交易),達到電力安定,電費降低。」一語道破,理由與數據兼具。

 又附上各國大型電力系統運用實績,削減尖峰用電效果達3%~10%(見下圖:出自DRC),提供願景,加強信心──即便是有樣學樣,台灣拿去抄也不錯。


 從再生能源到電業法修正,台灣有不少批評文章,來自他國經驗的影響,但或許是孤證,又或者單一面向,衍生不必要的爭論,其實政府或者相關團體可以事先準備,特別是在公民會議之前,應備妥通俗但完整的資料,一方面用論述證明政府籌劃已久、非急就章,一方面提升會議發言品質;否則法案雖然通過但人心不平,還連帶打擊社會對於公民參與的信心。

【參考資料】
1. 日本《電氣事業法
2. 能源局「電業法修正專區


【作者簡介】
宋瑞文(舊名宋竑廣)(個人臉書連結),寫手、演講講師,固定供稿於台達低碳生活部落格、環境資訊中心(追蹤福島核災)、陸敬民房屋部落格、熱愛雜誌、花蓮東方報等處;作品亦曾刊載於新新聞、光華雜誌、天下雜誌獨立評論等。另為日本歌手中島美雪研究者,經營其臉書粉絲團〈中島みゆき作品介紹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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