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5日 星期五

推動碳足跡 台灣慢了七年

 文/趙家緯(低碳生活部落格志工寫手團)、洪明龍(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常務理事)

 目的標題,加上爆滿且領域迥異的與會者,意味著環保署上個月所舉辦的「跟隨碳足跡-發現減碳新道路」國際論壇(*1),切合政府提倡節能減碳之需求,似也代表環保署認真看待去年全國能源會議所提出的:『建構碳足跡、碳揭露等制度,包含產品生命週期與人類活動碳排放量估算與揭露』、『納入國際環保公約之規範,協助產業從事碳揭露、碳足跡之驗證工作及低碳標章制度的建立』等共識結論(*2)


 此次論壇邀請了英國的碳信託基金會、美國的世界資源研究中心、韓國環境產業與技術研究院、以及日本經產省國際碳足跡系統標準化委員會主席,也是暨生命週期評估界大老稻葉敦教授的參與。於首日的議程中,面對各國專家侃侃介紹著該國推動方向與成果,來自台灣的企業界與顧問業代表,急切問著:『該找財團法人還是學校來協助評估?』『未能親自調查的部份,該引用何種資料庫?』『碳抵減是否有一定標準?』更有來自電子業與會者,激越地強調『台灣是以代工為主,所以跟日、韓以品牌為主的結構有所差異』、『需要政府補助來提供誘因』等。然而與會者所提出林林總總的問題,以及台灣與談代表的內容,卻似乎忽略了台灣推動碳足跡制度時的應然與實然,逐項分析如後。

忽略永續消費 無助低碳社會
 所謂的碳足跡(Carbon Footprint),是指稱描述一特定活動或實體(entity)所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因此可作為組織與個人評估其對氣候變遷的貢獻的方式。而產品碳足跡,意指『產品其生命週期的溫室氣體排放,包括從原物料、生產(或提供服務)、配送、消費者使用和廢棄/回收階段(*3)。』 (BSI,2008)但當各方朗朗複誦著國際碳足跡定義時,卻忽略了『足跡』一詞,本身實質的生態意涵。
 
 碳足跡此概念乃出自Wackernagel (1996)所提出之生態足跡(Ecological Footprint)。生態足跡是將人類所消耗的各類重要物質,其生產過程所衍生各類型的環境衝擊,轉換成以面積表示,藉以與環境可承載量(既涵容能力)進行絕對性的比較(*4)

 但目前碳足跡的呈現方式,仍是以二氧化碳當量(CO2 equivalents)此重量單位為基礎。有鑑於此,Hammonds(2007)於Nature期刊上指出應將碳足跡正名為『碳重量』(Carbon Weight)(*5)。Wiedmann 和Minx(2007)回顧各類碳足跡之定義,其指出若為符合『足跡』一詞,以吸附溫室氣體之排放所需要的植被面積作為轉換因子,則大幅增加評估方法之不確定性,因此認為還是以重量為評估基準較為適宜(*6)

 但不論是否以評量單位為何,當以『碳足跡』一詞作為節能減碳政策規劃基礎時,即意謂兩個重點:『需將間接的衝擊納入環境管理計畫之範疇,不應受限於地理疆界』以及『涵容能力的考量』。前者既將減碳規劃,既可由傳統的製程導向,轉變為消費導向;而後者則體現了『永續發展』的應然。

 近年來諸多針對國家尺度的碳足跡探討,均佐證已開發的消費型大國,應以『永續消費』作為減碳規劃之核心。如Wiedmann等(2008 )針對英國的碳足跡評估指出,該國雖於1992年至2004年間,境內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下降了5%,但實際上,若將其因消費所導致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量納入時,則其碳足跡反而是上漲了18%(*7)。挪威研究者Hertwich等人(2009)則就2001年時,全球73個國家以及14個區域之人均碳足跡進行估算,其研究結果盧森堡、香港與美國為碳足跡最高者。而就消費行為分析時,其中食物消費佔比達20%最高,家居部門佔比達19%次之(*8)

 在中國,學者王濤則同時檢驗中國之碳排放量與碳足跡,指出中國總溫室氣體排放量雖已超越美國,為世界年總排放量最高之國家。但其排放量中,有高達23%是因其為了製造產品滿足先進國家生活所需,所間接導致排放量(*9)。(Wang and Watson, 2007)

 而於此次論壇中,稻葉敦教授引介日本的碳足跡推動經驗時,亦強調其是基於低碳社會的建構脈絡,以及承繼約翰尼斯堡高峰會提出的『永續消費與生產』行動計劃之精神(*10)。但檢視台灣現行的碳足跡推動規劃時,卻是以『消弭產品外銷障礙』,勝過『推廣永續消費』。

 雖於環保署委辦的碳足跡相關計畫中,學者有針對消費者對碳標籤的認知進行調查。但若真切是以永續消費端點出發時,則應參考歐盟的作法,推動『產品環境衝擊評估』(Environmental Impact of PROducts , EIPRO)等計畫(*11),先鑑別出何類消費產品,才是台灣消費者碳足跡的主要來源,進而再規劃應就哪些產品或服務優先推動碳足跡評估與改善。

 根據評估,台灣民生消費行為於2007年時導致的人均碳足跡為9.9噸,小於人均碳排放量12噸,顯見以仰賴『耗能產業出口』的產業結構,為台灣高額人均碳排放量的主要因素。而就各類消費行為分析時,其中主要來源為服務、住以及食為大宗。其兩者主要均因各項服務供給的電力需求以及居家使用電力、瓦斯、水等(*12)。(洪明龍等,2009)由此可知,台灣於推動碳足跡時,可優先針對各類服務進行分析,而非僅限於產品。另一方面也意謂著,欲達到『一天減一公斤』等削減碳足跡的目標時,由能源局主管的『能源管理法』與『再生能源條例』扮演的角色,遠較環保署為重。而未來推動過程中,切莫因局處本位,忽略碳標籤、節能標章、節水標章之間的整合。

 但正因未採用此類基於永續消費觀點,由上而下的篩選與檢視過程,既導致碳足跡相關輔導計畫的資源,有所誤置。事實上,目前接受各類政府補助進行碳足跡建制的產品多達十項以上,而廠商自發性推動碳足跡建制的亦有八間,但主要類別為資訊通信業、光電業、食品加工業、飲品包裝業,表1節選目前台灣碳足跡推動實例(*13)
 然若依據前述之篩選,應優先進行碳足跡標籤評估應為電力、水,甚至重要的服務行為,而非僅著眼於具體的實體產品。

欠缺制度量能 減碳新路何尋
 伴隨著『碳標籤LOGO』的出爐以及『碳足跡計算準則』的擬定,台灣幾乎有了產品碳足跡的完整制度。但若與其他國家的推動現狀進行細部比較,這個『幾乎』實際上意味著至少三年以上的距離。

 在美國方面,Waxman-Mackey Act中於第274款中,要求USEPA應該推動自願性產品碳揭露計畫,該計畫應協助如何量測、報告、向大眾揭露以及標示在美國境內販售的產品碳含量。在加州方面,亦提出碳標章法案(Carbon Labeling Act)以促進產品碳足跡的標示,但卻因產業界反對而未通過(*14)。日本方面,則是首相提出政治承諾,促成整個制度的推動。包括福田康夫內閣,於2008年揭示低碳社會建構計畫時,既強調推動碳足跡系統,並強調視覺化的重要。而新任鳩山內閣上,亦強調應基於生命週期評估,進行產品碳足跡評估(*10)。南韓方面,則是在李明博政府極為重視的『綠色增長』下,進行碳足跡計畫的推動。於其提出的低碳綠色增長方針中,既明示碳足跡是綠色生活創新的基礎工具(*15)。更關鍵的舉動,則是其去年底與英國的碳信託基金會達成協議,表示一年後韓國出口至英國與其他國家的商品,將會標上該基金會推出的碳減量標籤(Carbon Reduction Label),這無疑是對台灣廠商一大警訊(*16)

政府動作過慢 碳足跡發展遲緩
 碳足跡制度的建制,看似是去年全國能源會議的共識意見;但實際上,台灣推動碳足跡制度,早在幾年前已有非常強烈明確的法源依據。

 根據2002年通過的《環境基本法》,第六條即規定『事業進行活動時,應自規劃階段納入環境保護理念,以生命週期為基礎,促進清潔生產,預防及減少污染、節約資源,回收利用再生資源及其他有益於減低環境負荷之原(材)料及勞務,以達永續發展之目的。』於第八條中,亦要求『各級政府施政應納入環境保護優先、永續發展理念,並應發展相關科學及技術,建立環境生命週期管理及綠色消費型態之經濟效率系統,以處理環境相關問題。』從此角度而言,政府於2009年才啟動碳足跡相關計畫,而且迄今未能建制相關法制,實則是虛耗台灣的綠色競爭力達到七年之久(*17)

 晚起步的結果,則是讓台灣碳足跡推動的制度量能上,等同在推行『註定一年既失效』的碳足跡計算指引研擬。因為根據研擬我國碳足跡計算準則的臺北大學自然資源管理研究所李育明教授在論壇裏就指出,待國際標準組織提出 ISO14067定稿後,此國內制定的計算準則既落日;而參與ISO14067制定的稻葉敦教授則指出,此標準預計將於2011年完成。也就是說,當明年碳足跡的ISO標準出現後,台灣的廠商也只能被動接受,縮短了主動因應的時間。

 此外,目前研擬中的《廢棄資源循環促進法》草案,其第二十四條中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產品、營建工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國際產品、營建工程環境友善化設計相關規定,訂定產品、營建工程之環境友善化設計準則』,而『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與『產品生命週期可量化之投入與產出』均被列為環境友善準則所需考量的因子(*18)

 但前述的法令中,是否能克服國內既有環保標章制度的困境,發揮歐盟RoHS、REACH與EuP等環保指令強制性標準與揭露義務的功能,則將決定著碳標籤制度,是否真得能引領台灣發現減碳新道路的成敗。

 (本文部份內容,引自《超克台灣碳足跡分析之困境- 投入產出生命週期評估之應用》一文 )

關於作者
趙家緯,成功大學環境工程學系畢業,現為台灣大學環境工程學研究所博士候選人,參與台大環境系統分析研究室研究工作。研究興趣為生命週期評估、環境政策分析等,並積極參與民間團體在氣候變遷相關政策上的討論,2010年也獲第一屆遠見雜誌台灣環境英雄獎的肯定。家緯在「低碳生活部落格志工寫手團」裏,主要負責觀察各國綠色復甦進程,以及綠領工作相關議題。

【參考資料】
(*1) 環保署,「跟隨碳足跡—發現減碳新道路」國際論壇,2010, 1/18~19
(*2) 行政院,98年全國能源會議《能源管理與效率提升核心議題總結報告》《永續發展與能源安全核心議題總結報告》
(*3) BSI “Guide to PAS 2050. How to assess the carbon footprint of goods and services”, British Standards, London (2008)
(*4) Wackernagel, M. and Rees, W.E. “Our Ecological Footprint - Reducing Human Impact on the Earth.” New Society Publishers Gabriola Island, B.C., Canada. (1996)
(*5) Hammond, G.. "Time to give due weight to the 'carbon footprint' issue". Nature 445(7125): 256. (2007)
(*6) Wiedmann, T.; Minx, J. A Definition of “Carbon Footprint”. InEcological Economics Research Trends, Pertsova,C.C., Ed.;Nova Science Publishers, Inc.: New York, 2008; pp 1-11
(*7) Wiedmann, T., Wood, R., Lenzen, M., Minx, J., Guan, D. and Barrett, J. ,2007, “Development of an Embedded Carbon Emissions Indicator – Producing a Time Series of Input-Output Tables and Embedded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 for the UK by Using a MRIO Data Optimisation System”, Report to the UK Department for Environment, Food and Rural Affairs by Stockholm Environment Institute at the University of York and Centre for Integrated Sustainability Analysis at the Universityof Sydney. (2008)
(*8) Hertwich, E. and Peters, G. “Carbon Footprint of Nations: A Global, Trade-Linked Analysis”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press. (2009)
(*9) Wang T., and Watson T., “Who Owns China’s Carbon Emissions?” Tyndall Briefing Note No. 23 (2007)
(*10) Atsushi INABA, Carbon Footprint Activities in Japan, 「跟隨碳足跡—發現減碳新道路」國際論壇,2010, 1/18~19
(*11) Environmental Impact of PROducts
(*12) 洪明龍、趙家緯、馬鴻文, 超克台灣碳足跡分析之困境- 投入產出生命週期評估之應用,2009環境規劃與管理研討會,環境工程學會。
(*13) 環境與發展基金會,環保標章規格標準研(修)訂、驗證技術及環境效益評估專案研究計畫期末報告,環保署委辦計畫,EPA-98-U1K1-02-101
(*14) Draucker, L., Carbon Footprinting Activities in the United States, 「跟隨碳足跡—發現減碳新道路」國際論壇,2010, 1/18~19
(*15) Korea Environmental Industry & Technology Institute, Carbon Footprint Labeling Activities in KOREA, 「跟隨碳足跡—發現減碳新道路」國際論壇,2010, 1/18~19
(*16) Carbon Trust to work with Korea to help reduce global carbon footprint
(*17) 環境基本法
(*18) 行政院環保署,廢棄資源循環促進法草案。


【延伸閱讀】
難捨茶裏王 忽忘碳回收》張楊乾 19-Jan-10 低碳生活部落格
由一罐沙士 談碳足跡盤查優勢》張家淵 25-Dec-09 低碳生活部落格
看電視 也看碳足跡》張楊乾 5-Oct-09 低碳生活部落格

2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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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撰文「推動碳足跡 台灣慢了七年」,其中提及「政府動作過慢 碳足跡發展遲緩」乙節,回應說明如下:
環保署(下稱本署)為鼓勵事業單位於原料取得、產品製造及販賣、使用、廢棄等產品生命週期過程中,能夠降低環境之污染及節省資源之消耗,特別設計了環保標章的制度,並在81年3月19日評選出我國的「環保標章」,我國環保標章制度於81年8月25日經行政院正式公告實施。82年2月環保標章計畫開放第一階段申請使用環保標章之6項規格標準,並於同年6月產生首批獲頒環保標章使用證書產品,至此印有環保標章之產品正式上市。
91年通過「環境基本法」時,本署仍持續推動環保標章制度,已符合該法第6條:「事業進行活動時,……以生命週期為基礎,促進清潔生產,……」及第8條:「各級政府施政應……建立環境生命週期管理及綠色消費型態之經濟效率系統,……」等規定;再者,商品碳足跡標示是一項新興議題,全世界發展最早的英國於2007年推出全球第一個試驗性質的產品碳足跡標示案例,並於2008年底公布「商品與服務生命週期溫室氣體排放評估規範,PAS 2050」;日本經產省於2009年公布「TS Q0010 產品碳足跡評估與標示之ㄧ般原則」,我國緊接著在2009年進行示範商品碳足跡計算,並於2010年初完成訂定「產品與服務碳足跡計算指引」,並置於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供國人參考。因此,國際間產品碳足跡制度及相關產品生命週期量化評估技術係近3年方持續發展,且與世界各國相比,我國亦屬積極推動碳足跡相關政策的國家,撰文所稱「政府於2009年才啟動碳足跡相關計畫,……虛耗台灣的綠色競爭力達到七年之久」,並不符合實情,特此回應說明。
國際標準組織的碳足跡計算標準(ISO 14067)目前還在研議中,未來正式公告後,為了與國際接軌,自然將其轉化為國家標準。文中提及國際標準組織提出ISO 14067定稿後,國內制定的計算準則即落日乙節,恐有誤解,特予澄清。
此外,我國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等政策,是為協助生產者發掘減碳空間,消費者選擇低碳商品,以落實低碳消費,非只為消弭產品外銷障礙,仍應以永續消費之觀念為出發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考處 敬啟

阿乾 提到...

To 環保署管考處:

感謝您提供官方的看法。

阿乾